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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常使用方法律常识整理

www.zqg8.com 2024-09-16 婚姻家庭

过去近一年时间,作者在街道社区拓展法律服务,切实感觉到社区普通群众最急切需要的还是与平时家庭生活密切有关的传统法律服务,这类法律问题虽然相对简单,也容易理解学会,但因为大多数人平常并不会刻意去好好学习,一旦自己和家人有了法律纠纷,也不了解怎么样和去什么地方找到并学法律,真的解决问题仍然需要专业职员的帮忙。其实假如这类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可以有一个便捷的途径找到他们需要的法律常识,通过简单的学习理解,相信大多数的问题完全可以由他们自己解决。

本文依据作者在社区法律服务的状况,对社区最容易见到的法律问题之一,继承法的要点作一总结整理,期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1、继承权的一般主体及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主体,即是享有继承权,依法同意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包含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是依据继承法的直接规定获得继承资格的人,后者是依据被继承生活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获得继承资格的人。

遗产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个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2、遗产的范围和分类

遗产的范围包含: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些生产资料;

6、常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下列权利不可以列入遗产:

1、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如名字权;

2、抚恤金,无论是按月发给还是一次性发给,均应由受抚恤的当事人领取,不是遗产。

遗产的分类:

1、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继承人假如继承了积极遗产,则对消极遗产应负清偿的责任,如继承人舍弃继承积极遗产,则对消极遗产不负清偿之责;

2、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动产的继承应注意所有权的查证,对动产的继承应注意预防隐匿、转移或者侵吞遗产;

3、附有条件遗产和一般遗产,对附有条件的遗产,假如义务可以履行,继承人履行义务才有同意遗产的权利。

3、遗嘱继承及遗嘱形式

1、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法。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遗嘱不能取消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方法严格,证据力强,需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可以委托别人代理。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无需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发生继承的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指遗嘱人不可以书写而委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讲述遗嘱要素,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指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毕后,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封存,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发生继承时应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全部到场的状况下当众启封。录像遗嘱也可参照此形式设立。

(5)口头遗嘱: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状况下才能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紧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的撤销和修改

撤销、修改遗嘱应使用法律认同的形式: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但公证遗嘱需要以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或修改。

(2)新立遗嘱与原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抵触的内容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修改。

(3)遗嘱人对财产的实质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视为对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

(4)立遗嘱人损毁、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书上写明舍弃的,视为撤销遗嘱,部分内容被涂毁的,视为对此部分的修改。

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遗嘱人以设立遗嘱的形式将我们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些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生活养死葬的义务的协议。

公民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或有关规定处置。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表示舍弃继承,关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6、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法规定了四种缘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它继承人的;

3、丢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紧急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7、特殊主体的继承权问题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爸爸妈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非婚生子女具备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3、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具备相互间的继承权,养子女与亲其生爸爸妈妈不再具备继承关系。

4、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

5、胎儿具备遗产继承权利。

8、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能再提起诉讼。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舍弃继承的,视为同意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一同共有。

9、继承有关案由

继承纠纷:

1、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0、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公告其他继承人作为一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公告的继承人不想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舍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它列为一同原告。

作者介绍

涂伟,男,中共党员,四川大学习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二审与再审法律事务部部门成员。具备20年从军服役历程和法律学习功底,政策观念强,法律素养高,理论功底深,擅长交流协调,长于语言文字表达,工作主观能动性强,能依据顾客法律服务需要飞速打开工作局面。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合伙投资、公司设立、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交易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很多民商事及刑事法律事务,组织办理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事务。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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